《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方法要求》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大会根据,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实施。开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或从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主题活动理应获得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即指从业微视频、专题讲座、栏目、综艺节目、卡通片、广播剧、电视连续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综艺节目著作权的买卖、代理商买卖等主题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行所需条件:
1.具备单独主体资格的地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没有在地区开设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协作公司),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机构名称、组织架构和章程;
2.有融入经营范围必须的电视广播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产与工作场地,在其中公司注册资金多于300万;
3.在申请办理之此前三年,其法人代表无违反规定纪录或组织无被注销过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的纪录;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其他标准。
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材料:
1.申请书,并填好《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章程;
3.进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流程可行性方案;
4.关键工作人员原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影印件)及个人简历;
(2)关键技术人员(多于三名)的电视广播及有关技术专业个人简历、销售业绩或曾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能培训证实等原材料。
5.注册资本或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证实;
7.机关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局行政机关的企业名字审批件。